质保

(销售条款第八项)

 

8.1. 依据上述第五条,卖方承诺质保期为出厂之日起24个月。

(i)    产品在材料和工艺上没有缺陷

(ii)   产品符合卖方订单确认书,并经双方明确约定一致。

(iii)  产品的效率变化不超过±10(十)%,应视为通常的公差范围内。

8.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卖方不保证产品符合买方将使用和/或销售产品的非欧盟国家的现行法律。

8.3. 自产品交付买方之日起24个月内,根据买方的定期付款和买方根据以下第9条提出的索赔,卖方应免费更换或修理任何有缺陷的产品,但不承担运输费用。

 

8.4. 如有以下原因导致产品不符合规定或缺陷,则产品不予保修:安装和/或装配不正确、使用条件异常或违背卖方指示的使用说明以及产品的预期用途、维护不当、保存或储存不当、正常磨损、买方提供的不真实或不完整信息、买方要求的产品修改以及买方或第三方对同一产品的所有一般行为。

8.5. 卖方提供的唯一质保是本条规定的质保,该质保涵盖并取代任何其他合同或法律上对缺陷或质量或操作不当的质保。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卖方都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买方可能因缺陷产品而遭受的任何间接损害和/或利润损失,如/但不限于买方取消订单、延迟交货罚款、没收或任何性质的赔偿。

8.6. 根据上文第5条的规定,输出电压高于3千伏的交流发电机的主定子(主定子绕组和电线)的质保期从发货后24(二十四)个月延长至发货后48(四十八)个月。

8.7. 对于商务合同中要求现场调试或工厂验收测试(FAT)的订单,质保期从调试或FAT测试完成开始。正式质保日期为卖方代表签署的测试报告日期。

 

标准销售条件

 

主人已离席,电脑无操作。
此屏保已开启显示器节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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